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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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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时间:2006-11-7 9:56:00 来源:湖南消防网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 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和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 地”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 是指违反土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是指非法批准征用、占用 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 现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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