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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为什么拘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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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时间:2006-12-14 5:01:00 来源:湖南消防网 |
问:我是某饭店的一名服务员,前不久饭店突然发生火灾,当时看到大火非常害怕赶紧跑了,结果这起火灾有多名客人受伤,并有一部分财产损失。消防科调查火灾后,提出了处理意见。其中对我予以拘留7日,我不理解,请问这是为什么?有规定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造成人身伤亡,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这里指的“公共场所”包括宾馆、饭店、歌舞厅、影剧院、商场、礼堂等各种供公众活动、聚集的场所;“现场工作人员”指发生火灾时在现场的该公共场所的每个工作人员;“尚不构成犯罪”指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尚未导致严重人身伤亡后果的情况。 由于工作单位是饭店并且你是饭店的工作人员,发生火灾时,你在现场工作,看到火势发展情况,而你没有组织、引导在场顾客疏散而自己先行逃生,导致多人受伤。由于这起火灾没有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后果,你不构成犯罪,所以对你做出7日拘留是正确的。 |
| (作者:刘勇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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