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布机关】全国人大 【颁布日期】1998年04月29日 【实施日期】1998年09月01日 【文件时效】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 第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98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 布,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1998年4月2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 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 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 应当将消防工作纳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 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 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 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