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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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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时间:2006-8-2 11:07:00 来源:湖南消防网 |
各省、市、自治区劳动局(厅),国务院有关部、委、总局,解放军总后勤部: 目前溶解乙炔气瓶正在国内积极推广使用。溶解乙炔气瓶与移动式乙炔发生 器比较,具有节省能源、减少公害、安全可靠、使用方便等优越性。为了加强溶 解乙炔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我局组织有关单位,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了《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现颁发试行。 正在制造或改装的溶解乙炔气瓶,凡不符合本规程规定的,应立即停止生产 或改装。在用的以活性炭为填料的溶解乙炔气瓶,应逐渐淘汰。 希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将规程试行情况、问题和意见及时告诉我局。
第一条 为的贯彻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溶解乙炔气瓶的安全管理, 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生产建设事业的发展,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制订的精确乙炔气瓶技术规程、专业标准和技术 条件,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移动式、可重复充气的浇注有多孔性填料的钢质溶解 乙炔气瓶(以下简称乙炔瓶)。 本规程不适用于化工生产过程中盛装溶解乙炔的附属容器。 第四条 乙炔瓶是由钢质气瓶(以下简称钢瓶)。多孔性填料(以下简称填 料)、溶剂、溶解乙炔及附件等组成。
第五条 乙炔瓶的设计与制造,应达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的要 求。 第六条 钢瓶的公称容积和直径,按表1选取。 第七条 钢瓶的主体材料,必须采用镇静钢,并具有良好的可焊性,其化学 成分、 机械性能和冷弯试验等应符合表2与相应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 制造钢瓶的材料(包括焊接材料),必须有质量合格证明书,并按炉号进行 复验。要有严格的材料管理制度。 第八条 钢瓶按水压试验压力设计。 水压试验压力为60kgf/cm2。 第九条 钢瓶筒体最小壁厚按下式计算: Ph Di S=────────+C 200δsψ ────-Ph 1.3 式中:S--钢瓶筒体最小壁厚,mm; Ph--水压试验压力,kgf/cm2; Di--钢瓶筒体内径,mm; δs--常温下材料的屈服强度,kgf/mm2;(δs应选取标准规定的最小 值或热处理保证值) ψ--焊缝减弱系数,取ψ=0.9; C--壁厚附加量,mm。 壁厚附加量由设计单位确定,但应包括钢板厚度负偏差、工艺减薄量和腐蚀 裕度。壁厚附加量不得小于1,0mm。 钢瓶筒体壁厚,除进行强度设计外,还应考虑刚度问题。 第十条 钢瓶应采用椭圆形或碟形封头,其形状应符合下列规定: 对于椭圆形封头,H≥0.192Di,h≥4s(见附图3α); 对于碟形封头,R≥Di, r≥0.1Di, h≥4s(见附图3b)。 封头壁厚按下式计算: Ph Di K S=───────+C 200δs-Ph ────── 1.3 式中:S--封头壁厚,mm; Di--封头内径,mm; K--封头形状系数。 K的数值按H/Di(见附图3)的比值,从附图4中查出。 符号Ph、δs、C的内容与第9条相同。 第十一条 钢瓶的焊接,必须由按国家劳动总局颁布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 考试规则》,经考试合格,并持有有效证书的焊工进行。 施焊前必须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制订相应的焊接工艺,并要严格执行。 主体焊缝的无损检验,应由经过考试合格的检验人员担主体焊缝须经100% 的射线探伤检查。经过检查,符合JB928(注)《焊缝射线探伤标准》Ⅱ级要求 的即为合格。 当产品经过12个月以上成批生产实践,证明焊接工艺和焊接质量稳定,并有 全面质量管理和技术措施保障时,经所在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批准,主体焊 缝允许做局部探伤抽查。抽查长度不少于主体焊缝总长的20%,抽查部位应选在 纵、环焊缝的交接处,且先焊封头的焊缝交接处的胶片应沿纵缝放置,后焊封头 的焊缝交接处的胶片应沿环缝放置。 (注)本规程所引用的技术标准不注其年号,均以现行的为准。 第十二条 钢瓶制成并经检验合格后,必须按所用钢材的热处理规范进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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