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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73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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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时间:2007-1-4 9:20:00 来源:湖南消防网 |
(四)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被遮挡等妨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 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或者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 (六) 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七)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八)其他应当立即改正的消防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三)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开业的; (四)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 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 (五)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六)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不符合规定,不能立即改正的; (七)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不能立即改正的; (八)防火防烟分区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被占用,不能立即改正的; (九)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 (十)其他不能立即改正的消防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于依法投入使用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建筑物),发现其 有关消防安全条件未达到本规定发布时的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应当责令单位按照下列要求限 期整改: (一)安全疏散设施未达到要求,不需要改动建筑结构的,应当在十日内整改完毕;需要改动建筑结构的, 应当在一个月内整改完毕。 (二)应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而未设置的,应当在一年内整改完毕。 第二十二条 对于应当限期整改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构成重大火灾隐 患的,制作《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自检查之日起4 个工作日内送达。限期整改,应当考虑单位 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整改期限和整改方式。确定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期限,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 集体讨论;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组织专家论证的,可以延长10个工 作日送达相应的通知书。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责令单位在整改过程中采取确保消防安全、防止火灾发生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对于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限期内整改完毕的,可以由单位在整改期限届满前向公安消防机 构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同意/不同意延期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自整改期限届满次日起4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自复查之日 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复查意见书》。 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改正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公安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市消防安全布局或者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 要求的,应当书面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通报有关部门予以解决;发现医院、养老院、学校、托儿所、幼儿 园、地铁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或者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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