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记住本站
联系我们
通知公告:
】 【 打印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07-1-4 9:30:00 来源:湖南消防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        二○○二年三月五日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条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第三章开工申报与监督
 第十三条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本新闻共4页,当前在第1页  1  2  3  4  

上一篇文章: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下一篇文章:造纸行业原料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相关新闻
 
暂时没有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发表评论
 
姓名:
来自:匿名 ·
评论内容:
(最多300个字符)
  查看评论
站内搜索
   
 
开始时间: 
结束时间: 
推荐新闻
   
全国首部大型消防卡通片《消
湖南省召开全省消防部队工作
湖南省消防执法满意率达98.5
《中国消防手册》第六卷编审
湖南省政府召开重大火灾隐患
消防标志图片(警告标志)
消防标志图片(包装标志)
消防标志图片(禁止标志)
岳喜强政委荣获公安部消防局
关注灾难
精彩图文
   
热点新闻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消防标志图片(提示标志)
消防知识漫画(灭火篇)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
消防知识漫画(防火篇)
常用消防宣传标语、警句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