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论述了《行政许可法》对消防行政审批的规范作用,指出随着《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消防行政审批事项将减少,行政审批收费将得到减免和规范,行政效率将得到加强,行政许可相对人的权益将得到更大的保障。 关键词 :行政许可法;消防行政审批;规范
《行政许可法》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公布引起了法律界、新闻界、工商界及各级政府的高度关注,引来好评如潮,有人誉之为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又一座里程碑”。确实,这部直接关系民生的法律的颁布和施行,将极大的推动我国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进程,推动政府职能从管理型向管理服务型转变,为百姓的生活带来更多的便利与实惠。同样,对消防工作而言,也将极大的推动依法治火的进程,推动消防工作尤其是消防行政审批的规范化与便民化。 行政许可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以前,我国的行政审批过多,重审批不重监管,重收费不重监督,审批手续繁琐,办事效率低下,群众对此意见大,称行政审批是“跑断脚、磨破嘴”。近年来,为适应“入世”的需要,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清理取消了数以千计的行政审批事项,提高了政府效能,改进了政府形象。但仅靠行政部门自觉规范,仍不可能标本兼治。因此,《行政许可法》针对这些问题,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机关、实施程序、费用、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对消防工作尤其是消防行政审批而言,《行政许可法》将主要对以下几方面起到规范作用: 1、行政审批设定受到严格限制,部分消防行政审批将被取消 《行政许可法》将行政许可的设定权严格限制在法律、法规和省级地方政府规章以上,剥夺了部门规章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设定权。同时规定,在六类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之中,能通过自主决定、市场调节、行业自律、行政事后监督解决的,可不设行政许可。行政许可设定后也并非坚如磐石了,还要定期评价,及时修改或废止。省级地方政府只有在法律法规尚无设定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因行政管理的需要可以通过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设定临时许可,但此类许可在实施后一年内就应将其上升为法规或者停止实施。这些规定对消防行政审批来讲就意味着,今后只有法律、法规有权设定消防行政许可,省级地方政府规章有权设定临时性消防行政许可,其它包括国务院各部委规章在内的任何形式的红头文件都不得设定消防行政许可。也就是说,以后不但各级消防部门不可以自作主张以红头文件设定行政审批,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各级公安机关包括公安部都不能再设定消防行政审批。因此,原有的部委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凡设置了消防行政审批事项的,都应当对照《行政许可法》进行清理,该取消的就应当依法取消。确需保留的,就必须尽快报请有关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法规或规章予以保留。凡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自2004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2、行政审批的收费将得到减免和规范 一方面,由于大量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取消,相应的行政许可收费项目也将取消;另一方面,《行政许可法》规定,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行政机关实施和监督检查行政许可事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行政许可实施和监督检查所需要的费用,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行政审批依法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这就使得行政审批变成了行政机关“无利可图”的事情,既使行政相对人获利,又杜绝了个别行政部门利用行政审批收取费用,为部门甚至是个人谋取利益的不当行为。事实上,近年来随着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储存、经营消防安全许可证、准运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维修保养资格许可证、消防产品备案登记、消防产品生产与维修立项审批、灭火器维修许可证、进口消防产品登记注册和安装使用前的质量复检、消防产品审核发证等行政审批项目被取消,各地的消防行政审批实际已不再收取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