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湖南省实施〈消防法〉办法》,遵照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有关要求,经支队研究决定,对全市重点单位和其他单位组织开展2006年下半年消防监督检查活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实施〈消防法〉办法》、公安部第73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有关消防技术规范标准。
二、检查时间
2006年11月6日至12月25日。
三、组织实施
监督抽查由市公安消防支队统一部署,市支队由防火处负责组织,其他各县(市)、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严格依据实施方案分别组织实施。
四、检查范围
此次检查重点为公众聚集场所、设有自动消防防设施的建筑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单位,抽查数量不少于单位总量的20%,市支队监督抽查单位名单附后,各县(市、区)自行组织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一般单位的抽查,并按要求进行公告。
五、检查内容
(一)公众集场所
1.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的,应当立即改正。
2.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应当限期拆除。
3.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不符合要求,商住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应当限期改正。
4.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应当立即改正;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当限期改正。
5.员工集体宿舍与车间或者仓库设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限期改正。
6.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应当立即改正。
7.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应当限期改正。
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应当限期改正。
9.建筑物内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未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未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未配置消防器材、未安排专人监护,违章作业的,应当立即改正;严禁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10.在建筑物周围搭建棚、房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应当限期改正。
11、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和现场产品性能检测,如:未安装防火密封条的要补装防火密封条。进行消防产品监督检查应填写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现场检查能够判定为不合格的,依据《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开具《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报告》,要作为火灾隐患责令整改,予以更换或修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