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73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的规定,我大队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抽查,现将抽查的范围、时间、内容和要求公告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党政首脑机关等重要办公场所。 (二)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三)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并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公共娱乐场所。 (四)各类寄宿制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和幼儿园。 (五)设有病房的各类医院。 (六)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七)工业园区内的生产企业 (八)其它单位 二、检查时间 2006年8月11日至10月11日。 三、检查内容 1、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了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 2、建筑物使用性质是否符合规定; 3、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消防车通道、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定; 4、消防设施运行、消火栓状况以及灭火器材配置是否符合规定; 四、检查要求 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范围的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要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对照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要召集本单位的负责人和职工及场所的业主和员工,认真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状况和消防措施,逐一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特殊工种及用火、用电、用油、用气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管理制度,单位内部防火巡查检查、火灾隐患整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等制度。对自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需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确保安全; 五、检查的组织形式 由县公安消防大队依据管辖权组织实施。 六、火灾隐患公布方式 在这次消防监督抽查中,对发现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和场所将通过县电视台予以公布。抽查期间,请各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消防违法违章行为。举报电话:4015119
长沙县公安消防大队 二00六年八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