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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消防监督管理27项便民利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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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时间:2006-7-11 17:44:24 来源:湖南省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 法规处 |
1、取消除法律、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规定的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安全专门培训以外的一切消防行政许可; 2、取消50平方米以下的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开业或使用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3、取消5层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住宅楼和除公众聚集场所以外的多层民用建筑的消防验收之前的电的电气消防安全前置检测; 4、取消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低层商业网点室内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的现场勘验程序,直接在窗口办理; 5、取消7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6层以下的塔式住宅建筑、无室内消防给水的多层民用建筑的消防设计审核的现场勘验程序,直接在窗口办理; 6、公众聚集场所500平方米以下,其他民用建筑1000平方米以下的室内装修、10层以下的民用建筑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开业或使用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下放至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管辖; 7、同一建筑工程的申请竣工消防验收、开业或使用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的,依法同时进行; 8、建筑工程局部申请开业、投入使用的,可予以局部验收; 9、建筑工程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前,可以进行单项工程验收; 10、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 11、受理或者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向当事人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12、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等行政许可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法定的期限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13、消防设计审核可当场审核的,当场审核,当场出窗,或者在规定的期间内尽快出窗;需要急办、特办的,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14、对消防行政许可在规定期间内提前批准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审批结果; 15、重点工程项目,可提前介入、上门服务、跟踪服务; 16、对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人组织的大型群众性公益性活动,提供消防安全现场保护服务; 17、对企业自身开展的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可提供技术指导等上门服务; 18、根据公民个人申请,对住宅装修的消防设计进行义务审核、指导; 19、行政审批的期间、火灾隐患的整改期限,依法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确定; 20、群众来信来访或举报投诉的,及时查处,并保证件件有回音; 21、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在办公场所公示; 22、在办公场所或窗口免费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23、设立与当地人民政府网站连接的消防网页,为群众上网查询,下载资料表格提供方便; 24、开通消防热线,接受群众举报、投诉、资讯、查询与消防安全工作相关的信息; 25、规范收费行为,除依法经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以外,消防设计审核、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安全检查、火灾事故调查、整改火灾隐患、听证及编制灭火预案、建立防火档案、开展抢险救援,均不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 26、禁止向办事单位、个人摊派发行消防报刊杂志,摊派消防安全专门培训指标、任务; 27、禁止指定消防产品品牌;禁止介绍消防工程施工队伍;禁止指定、介绍消防产品销售、检测、维修单位;禁止指定、介绍涉及消防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禁止消防监督人员开展执法活动时,带施工队伍、消防产品业务人员陪同、随行。 以上便民利民措施自2003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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