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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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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时间:2006-8-1 13:35:10 来源:湖南消防网 |
各市、州消防支队: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以下简称《规定》)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1998年颁布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36号)同时废止。《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于公安消防机构更好地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充分发挥对社会消防安全宏观控制作用,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认真贯彻执行《规定》,准确适用新的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和表格,进一步规范全省消防监督检查行为,促进社会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有关规定 (一)市(州)、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单位申报,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湖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及时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进行公告和上报备案。 (二)对应当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而未申报备案的,市(州)、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要书面通知其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备案,并向其行业主管部门通报;对不申报备案的,不影响将其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三)新建单位符合《湖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且经消防验收或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公安消防机构应直接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四)各市(州)、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应以文件的形式明确本级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和省级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五)市(州)、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应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对本辖区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一次复核。经审查仍符合《湖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予以确认;不符合的,予以取消并通知该单位。复核后,应在7日内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六)市(州)、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应建立健全单位台帐。要掌握辖区单位总量、重点单位数量以及单位类别、单位名称和地址、使用性质、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等情况。 二、关于消防监督抽查具体量化标准的问题 (一)市(州)、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对本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抽查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单位的监督抽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每次抽查单位数量的计算方法如下: 1、市(州)公安消防机构设重点单位管理科、监督指导科的,按每名消防监督检查人员不少于10个计算;未设重点单位管理科、监督指导科的,按每名消防监督检查人员不少于5个计算。 2、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按每名消防监督检查人员不少于10个计算。 (二)市(州)、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数量按以下原则确定: 1、市(州)公安消防机构的设重点单位管理科、监督指导科的,按该科室的在编人数计算;未设重点单位管理科、监督指导科的,按防火监督处的在编人数计算,其中防火监督处处长和兼任内勤、宣传、建审、法制的参谋按3人计算,不列入消防监督检查人员数量。 2、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数量,是指该机构的在编人数,其中政治教导员不列入消防监督检查人员数量。 3、以上所列在编人数,不够编制数的,按编制人数计算;超过编制人数的,按实有人数计算。 (三)市(州)、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的其它消防监督抽查,抽查单位的数量由市(州)、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自行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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