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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消防工作“十一五”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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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时间:2006-8-29 7:47:04 来源:湖南消防网 |
六、经费投入 (一)建立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消防经费保障机制。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防[2004]300号)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建立适合消防事业和消防部队建设发展需要的消防业务费保障机制。 (二)建立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经费保障机制。各级发改委要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装备配备等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城市建设维护费要按省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公共消防给水设施投入。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把消防设施的配备、更新、维护保养、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等消防经费纳入本单位的年度预算,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七、火灾预防 (一)加强社区消防工作。依托社区基层组织,建立社区消防工作组织机构,健全社区消防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制度、经费和措施,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组建消防队伍,强化宣传与教育,配备必要的设施和器材,推进社区消防工作全面发展,提升社区防控火灾的能力。 (二)狠抓农村消防工作。各地要把加强农村消防工作、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纳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发展规划,重点解决农村大屋场的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设施和建筑物耐火等级等问题。各地100户以上居民聚居的农村大屋场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伍,配置手抬机动泵,设置天然消防水源。乡村基层组织要健全组织,落实制度,加强管理,做好农村季节性防火工作,抓好老、弱、病、残人员和未成年人等重点对象的火灾预防工作。 (三)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监督管理。要严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施工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关,防止产生新的火灾隐患。从事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检测、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质量负责,承担相应的消防质量责任。建筑业主要严格按消防技术规范配备建筑消防设施,落实定期检测、维护保养制度。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指导,确保公正、公平地开展中介服务。积极探索和构建性能化建筑防火规范体系,开展城市火灾风险评估,推动城市建筑消防设施及火灾远程监控系统建设,提高城市抗御火灾整体能力。 (四)严格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依法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消防产品市场整顿和规范的力度。严禁生产、销售、进口、使用未取得市场准入证书的消防产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 (五)整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各级政府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要分批限期搬迁。在制订近期建设规划和城镇房屋拆迁计划时,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各级政府及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依法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上级政府要直接挂牌督办,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当地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当地政府要在接报后及时作出决定。对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有关单位要及时报请本行业或本系统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确定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 八、教育培训 (一)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各级要制订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组织开展好每年的主题消防宣传和“11·9”消防日活动。公安消防等部门、单位和新闻媒体要改进消防宣传教育形式,普及消防法律法规,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增强防范意识,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教育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科技、司法、劳动保障等部门和单位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就业教育工作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单位要在乡村、社区、办公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义务宣传消防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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