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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6-8-29 7:58:53 来源:湖南消防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6]1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关于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公安厅  监察厅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OO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为了强化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公发[2004]4号)、《湖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省政府令第14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社会单位依法履行的消防安全责任 
    (一)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单位应当明确主管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并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单位主管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二)单位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确并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责任自负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三)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应加强每日防火巡查,定期进行全面的防火检查,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四)单位应当保障消防水源充足,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要确保畅通,严禁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和锁闭安全出口。 
    (五)单位应当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能够当场改正的,必须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必须落实整改措施、期限、资金和责任。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必须采取措施,确保不发生火灾;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停产停业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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