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南 省 公 安 消 防 总 队 文 件
湘公消[2007]25号
关于全省灭火器维修单位
普查及维修条件检查情况通报
各市、州公安消防支队,灭火器维修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方案》(安委[2006]4号)、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做好消防产品普查整治工作的通知》精神,全面开展消防产品专项普查整治工作, 2006年12月上旬,总队组织对全省灭火器维修单位进行了一次全面普查和维修条件专项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的基本情况
2006年12月上旬,总队防火监督部派出两个检查组,采取实地察看、查阅资料、现场操作、产品抽样等方法,对全省75家灭火器维修单位进行了一次全面普查和维修条件专项检查。检查时严格按照总队《关于加强和改进灭火器维修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公消[2005]72号)要求,主要检查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场地、维修设备、计量器具、操作规程以及各项维修检验记录等是否满足规定要求;并对维修条件检查获得通过的维修单位现场抽取灭火器维修样品,送湖南省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进行检验。从检查情况来看,部分维修单位能够按照湘公消[2005]72号文件和2006年邵阳培训班有关要求,积极采取措施,添置维修设备,完善维修制度、相关记录和操作规程,做了大量工作,其中湖南诚安消防器材维修中心等26家维修单位基本符合维修条件,检查获得通过并抽样检验质量合格(见附件:灭火器维修条件检查合格且抽样检验合格单位名单),检查检验合格通过率为34.7%。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一是部分维修单位对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政策法律意识不强。近年来,为适应灭火器维修许可证制度取消后维修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进一步规范维修环节市场秩序,总队先后在2005年5月组织召开了全省灭火器维修单位法人代表会议,会议要求灭火器维修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并下发了湘公消[2005]72号《关于加强和改进灭火器维修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2006年5月,总队又组织全省灭火器维修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组织学习了消防产品法律法规和灭火器维修有关业务知识,强调灭火器维修必须通过维修条件检查,并抽样检验合格,方可承接维修业务。但一些维修单位没有引起高度重视,舍不得投入,连基本的维修设备也不愿意购置。有些维修单位为了应付监督检查,临时向他人借来维修设备,敷衍搪塞,想蒙混过关。大多存在维修、检验设备简陋,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不完善,仪器仪表及计量器具未经计量,维修记录不全等问题。二是非法维修灭火器现象屡禁不止。一些不法分子唯利是图,采取游击战术,既没有经过正规培训,不具备维修技术,也没有维修场地和基本的维修设备,非法承接业务、维修灭火器,扰乱了维修市场秩序,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正规维修单位的积极性。三是监督缺乏力度。少数支队没有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灭火器维修市场失控漏管,既没有对非法维修灭火器行为及时实施有效打击,也没有按照总队有关文件要求对维修单位进行督促、指导和监督,其中岳阳、永州、衡阳、娄底四个市检查时没有一家维修单位获得通过。
三、要求
一是严格市场准入制度,规范维修行为。经本次检查维修条件符合要求且样品检验合格的灭火器维修单位,凭灭火器检验报告可以承接灭火器维修业务,维修条件不符合要求未获得通过的灭火器维修单位,必须严格按有关要求进行整改,经总队组织进行维修条件检查和抽样检测合格后方可承接维修业务。对不愿整改以及整改后仍然不合格的维修单位,各支队要及时与当地工商部门联系,提请吊销其营业执照,并责令其停止营业。对本次检查一家维修单位也没有获得通过的地区以及虽有维修单位获得检查通过但数量太少尚不能满足市场需要的地区,相关支队要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可督促和帮助一至二家基本具备维修条件的维修单位整改,以获得检查通过,确保本地区灭火器维修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是严格依法办事,严厉查处灭火器维修领域非法行为。各级消防监督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非法承接业务、维修灭火器、扰乱维修市场秩序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四条、《湖南省实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等规定进行处罚,坚决维护维修领域市场秩序。同时,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时,如发现有未经总队维修条件检查和抽样检验合格维修的灭火器,应以不合格产品论处,责令使用单位整改更换,并依法追究相关维修单位的责任。
附件:
灭火器维修条件检查合格且抽样检验合格单位名单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五日
主题词:防火监督工作 灭火器维修 检查 通报
承办单位:防火监督部科技处 承办人:李建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