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 《阻燃制品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公安消防支队: 为了加强对阻燃制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推动强制性国家标准《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GB20286-2006)的贯彻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公安部消防局制定了《阻燃制品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并就贯彻实施提出了要求。现将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阻燃制品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公消[2007]12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近年来,许多建筑由于大量使用易燃、可燃建筑制品,加大了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一旦发生火灾,容易造成火势迅速蔓延扩大,并产生大量有毒烟气,增大人员疏散和火灾扑救难度,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为了降低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减轻火灾危害,有关国家标准对使用阻燃制品作出了规定。但是,实践中由于阻燃制品没有标识,广大用户难以识别,造成对建筑制品选用不当,致使大量易燃、可燃以及火灾时易产生大量有毒烟气的建筑制品在建筑物中使用,留下了先天性火灾隐患。而消防监督人员由于缺乏对建筑制品燃烧性能进行现场识别的手段,难以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存在的一些火灾隐患。因此,实施阻燃制品标识管理工作,不仅是从源头上提高建筑物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人员伤亡的一项有效举措;而且可以引导生产企业正确标注阻燃制品标识,并向公众予以明示,有利于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便于消防部门的日常监督,有力地推进阻燃制品的规范应用,降低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各支队要充分认识实施阻燃制品标识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做好强制性国家标准GB20286-2006《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和《阻燃制品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强化宣传和培训工作,推动阻燃制品国家标准及其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各支队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和报刊等各种媒体,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告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实施阻燃制品标识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宣传相关的消防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有关要求。要充分利用当地的家具协会、装修协会等社团组织,开展针对性强的宣传工作。要组织召开辖区内有关生产企业负责人会议,宣贯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鼓励企业积极改进生产工艺,及时向目前已通过国家实验室能力认可的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就生产阻燃制品提出申请。要加强对消防监督人员的业务培训,认真组织学习《阻燃制品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熟悉掌握阻燃制品的分级标准和标识管理的要求,为实施阻燃制品标识管理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强化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假冒伪劣阻燃制品进入市场。各支队要从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的角度出发,切实将阻燃制品标识的监督管理纳入日常的消防监督工作中。要将阻燃制品的应用及有关要求作为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督促建设、设计单位按照国家标准《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的规定,确定各类建筑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明确选材要求;要将阻燃制品的应用和标识的设置作为消防验收的内容,严格把关,防止留下先天性火灾隐患;要结合消防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使用标识的行为,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相关检验机构按程序进行处理,严防假冒伪劣阻燃制品进入使用领域。 各支队在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队防火监督部科技处反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