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南 省 公 安 消 防 总 队
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97号)的要求,我总队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有关清理结果公告如下:
一、确认《关于当前消防行政执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1)。
二、确认《印发〈湖南省消防监督管理27项便民利民措施〉的通知》等12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2)。
我总队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上述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确需继续执行的,将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全省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特此公告。
附件:1、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