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南 省 公 安 消 防 总 队 文 件
湘公消[2008] 159号
转发公安部消防局《关于2008年度在建建筑工程消防产品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各市、州公安消防支队,社会各单位:
现将公安部消防局《关于2008年度在建建筑工程消防产品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公消[2008]第565号)转发给你们。为了防止通报中的不合格消防产品继续在我省市场上销售,有效地打击不合格消防产品,特作如下要求:
一、各销售单位必须停止销售被通报的不合格消防产品。要认真对照通报中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厂家、规格型号进行检查,一是要停止销售;二是要追回已经销出的不合格产品。
二、各在建建筑工程和相关单位不得选购被通报的不合格消防产品。已经安装使用了通报中不合格产品的相同生产厂家的产品的,应主动采取取样送检的方式,从中抽取样品送国家相关检测机构进行委托检验,检验不合格的要坚决予以更换。取样时应在有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监督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三、各支队要加强对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的工作力度。要迅速开展一次对辖区内消防产品销售单位和在建建筑工程的检查,防止不合格消防产品继续在市场上销售和在工程中使用。对还在销售通报中通报的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依法予以处罚;对在建工程或其他单位已经购买但尚未安装使用的要责令予以退货更换;对已经安装使用且难以更换的,要责令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主动取样送国家相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如检验确认不合格的必须坚决予以更换,并对检验确认不合格的产品依法予以没收。
执法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由总队防火监督部科技处负责解释。电话:0731-8119953
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防火监督工作 转发 消防产品抽查 通报 通知
承办单位:防火监督部科技处 承办人:周 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2008年度在建建筑工程消防产品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
公消[2008]5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各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消防产品市场秩序,切实从源头上防止产生新的火灾隐患,公安部消防局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2008年度在建建筑工程消防产品监督抽查工作。各地公安消防部门和各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根据《关于在火灾隐患整治专项行动中加强消防产品及阻燃制品监督检查的通知》(公消[2008]315号)的要求,认真开展了在建建筑工程的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监督抽查和检验工作。现将主要情况通报如下:
一、现场检查判定和抽样检验情况
各地公安消防部门对在建建筑工程中的防火门等8类消防产品实施了现场检查判定和监督抽查工作,共检查在建工程数量10771个,现场检查判定产品数量197457件/套,现场检查判定产品平均不合格率16.02%;经现场检查判定后,监督抽查365种产品,检验合格的有275种产品,抽样平均合格率为75.34%。
(一)防火门产品现场检查判定和抽样检验情况
1、现场检查判定情况
现场检查判定产品不合格数量4274樘,产品不合格率15.84%。
2、抽样检验情况
在建建筑工程抽查47种产品,经检验合格的有35种产品,抽样合格率为74.47%。(详见附件一)
(二)消防应急灯具产品现场检查判定和抽样检验情况
1、现场检查判定情况
现场检查判定产品不合格数量9834具,产品不合格率14.12%。
2、抽样检验情况
在建建筑工程抽查75种产品,经检验合格的有58种产品,抽样合格率为77.30%。(详见附件二)
(三)灭火器产品现场检查判定和抽样检验情况
1、现场检查判定情况
现场检查判定产品不合格数量2268具,产品不合格率8.09%。 |